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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向金融领域迅速渗透,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虚拟资产的交易价值进一步放大,吸引了大量的专业投资者甚至是非专业投资者参与其中,如果监管不当,可能会让投资者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也会对金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香港证监会采取的发牌监管方式,其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正如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所说:“本会对虚拟资产的规管方针旨在保障投资者,并同时促进这个新兴行业的稳健和有序发展,当选择受规管的交易平台获发牌后,香港的投资者将可轻易地区分遭受妥善规管与不受规管的平台。”
[4]《打击洗钱及资金筹集条例》第5A部,对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的规管:申请人应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提出申请,根据申请人类型的不同,申请需满足条件亦有不同。在申请人为法团的情况下,该法团的每名董事以及法团的最终拥有人均需为与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公司注册处处长在评定某人,包括法团是否与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时,会考虑以下几点:1. 该人是否曾被裁定犯了《打击洗钱及资金筹集条例》、《联合国反措施条例》、《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规定的相关罪行;2. 该人是否曾在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犯了关乎洗钱或资金筹集的罪行或该人被裁定曾有欺诈性、舞弊或不诚实的作为;3. 该人未遵守《打击洗钱及资金筹集条例》施加的规定以及公司注册处处长订立的规例;4. 该人属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属破产程序所针对的人;5. 如该人属法团,该法团正在清盘当中,或属任何清盘令所针对的法团,或是否有接管人已就该法团而获委任;6. 公司注册处处长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